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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计划 1.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依据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初升高比例和普职比例的要求,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并下达到各市(区)和招生学校。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省下达。 2.继续执行四星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要求,全市指标生招生计划为统招生招生计划的70%。指标生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本地所有初中学校。从2013年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 3.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区)和跨省辖市的招生计划,涉及跨市(区)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所属市(区)教育局商相关市(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下达。涉及跨省辖市招生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所属市(区)教育局审核,报经市教育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相关省辖市同意后编制下达。 5.职业学校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等进行学历教育以及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一并列入招生计划。 6.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在我市招生,一并列入招生计划。 7.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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